下一步,各级盐务部门要以此案件判决为契机,一要继续加强法制宣传,让经营户知晓“以工业盐充当食盐销售”或“在食品生产中添加工业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条款,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二要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的力度,对一些惯犯要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严惩重处”成为食盐安全治理常态。三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防止工业盐等私盐冲击食盐市场。特别是1-2月份食盐销售下降的单位,要认真查明原因,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食盐市场平稳有序,全力维护群众生命健康。
芜湖市两名私盐案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不久,北京市鸠江区民众法院执行以“销售额不相按照人身安全要求的调味品罪”判李桂森、孙玉亮拘留7十一个月,这些是201五年新司法部门说明执行近年来伤害涉盐范罪的新击破。 私盐黄牛孙玉亮曾因私自卖无碘盐被我局政府部门定罪过,但仍不思悔改。经经常性盯梢、追综,2013-5年介绍23号夜间,孙玉亮购置50kg肉包装无碘精盐5吨,做准备卖给腌制蒜头咸货的生产户,那晚在弋江嘉园新苑小区被我局交通执公司公司股东代表员已经抓捕,第二天,孙玉亮被鸠江区人民警察大队刑事扣押。卖私盐给孙玉亮的购货人李桂森被线上追逃后,2013-5年6月14日,我局交通执公司公司股东代表员相互配合人民警察干警好将其抓捕归案,同一天被人民警察机关单位刑事扣押。 2013年11月23日,李桂森、孙玉亮被鸠江区人艮检察机关院提高公诉。2013年6月10日鸠江区人艮区法院受到终审判决:被告李桂森犯业务员不一致要求合健康性准则规定的商品罪,判决行政拘留六大月,并罚罚金30元。被告孙玉亮犯业务员不一致要求合健康性准则规定的商品罪,判决行政拘留六大月,并罚罚金20元。 在这里,省局极高受到重视并督察的这起“5.23”犯罪案件在芜湖市划进去了落下帷幕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