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接待事项包括住宿、交通保障、餐饮等事项。关于住宿标准,依据《公务接待规定》第九条规定:“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超过上述标准安排、安排非接待对象住宿即违规。关于交通保障标准,依据《公务接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超过上述标准即违规。关于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不允许多次宴请。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餐不得超过当地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超过上述的标准和规格,即构成“超标准”接待。公务接待中,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超过上述人数限制,或者安排与接待任务无关的其他人员参与陪餐,如有的邀请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被接待人亲友、同学陪餐,就属于“超范围”。
二是借公务接待之机大吃大喝。指主观上为了享乐享受,一般远远超过接待的标准或范围消费高档食材和酒水。本质上属于假公济私行为,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超标准、超范围。建议从主观认识、消费的档次、吃喝的次数、报销方式等综合判断。
三是其他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针对隐形变异的违规接待行为。如增加接待项目,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或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等。针对此类问题,《公务接待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注意调取当地招商引资接待标准,并通过审核接待方案、与接待对象谈话等方式,核实是否存在实际接待行为。